解毒子
止煩熱,利咽喉。
這不是玩笑,而是前兩天許多報刊都轉載的一條並不起眼的境外消息。
說是56歲的意大利人皮埃特羅因身患癌症而被截掉了一條腿,他讓醫生隨便處理,醫生卻很嚴肅地告訴他,根據當地法律,要處理這條腿,必須像對待去“極樂世界”的人一樣舉行葬禮,埋到墓地去。
接下來的情節,你也許可以想像得到。這個不幸的老皮必須坐著輪椅參加自己一條腿的告別儀式,弄個小棺材,將殘腿拉到墓地埋了。但仍然有麻煩,根據法律,這個儀式還必須是正規的,於是老皮隻好又拖著殘腿,還訂下一輛殯葬車,同時在墓前立碑,刻上“死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死亡時間,並鑲上“墓中人”的照片。
一般人說笑一下,議論一番,也就過去了,可我偏偏要將這事扯出來再說一遍,說的前提是因為幾乎所有的轉載報刊都是這樣的主題:“法律無情人受累。”
從形式上看,那老皮的確受了不少折騰,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本來治病就花掉不少積蓄,現在又為這條沒用的腿‘吐血’”。很不人性,極“慘無人道”。然而這種“無情”僅僅是表麵上的,是個案,並不說明整個的法律法規無情。
第一,法律的無情正是她本身的職能顯現。現實生活中,滯後的法律法規總是和各式各樣的新情況新問題發生衝突,其中很明顯的地方就是大家普遍認為她缺少人性化的人文傾向,然而正是這種鐵的麵孔,才會營造起人人都遵守的法治社會。因為每一個事件的背後總有它的特殊原因,不講共同法則,一味強調個性原因,往往會將“情有可原,罪不可恕”倒過來成“罪不可恕,情有可原”。因此,貧困不應該是偷盜的前提;因此,不知法不懂法也不是違法的理由;因此,情理永遠不可能大於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