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計》第十四計“借屍還魂”曰:“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其大意是:有作為的,不求助於人;無所作為的,求助於人。利用無所作為的並順勢控製它,不是我受別人支配,而是我支配別人。
有些東西看似無用,但卻足以迷惑對方,讓對方產生錯覺。能讓對方產生錯覺,則說明你已經成功了一半。最後,再讓對方知道自己的過失,那你已經大獲成功。
“借屍還魂”的含義,即利用外力或謀略恢複生機,東山再起之意。借屍還魂的計謀,用於領導人身上,“借”是積極主動地利用和團結屬下,利用他們的能力豐富自身能力和創造性,加強公司和單位的實力。借屍還魂,名為借屍,意在還魂。“借”,包含著積極的主動性,在千變萬化的市場競爭中,常勝將軍不多,而失利受挫則是常有的事。因此,重在保持清醒的頭腦,尋找可借之“屍”,創造可以“借”的機會,才能變被動為主動,轉敗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