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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過卦第六十二 艮下震上——“過”與“斂”都要適度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下卦“艮”是山,上卦“震”是雷,山上響雷,威而不猛,故謂“小過”。二陽爻處在四陰爻中間,陰爻須通過二陽爻才能會合。因為上、下卦均有陰爻處中,而二陽爻“九三”不中,“九四”不正,所以有小事可通而大事不可通之論。又,二陽爻處在中間,上、下各有二陰爻,其形如飛鳥,所以又有飛鳥遺音之喻。過:勝過,超越。

超越常規要講究分寸,才可通達順利。做小的事情可以超越常規,做大事不能超越常規。“超越”有超越的好處,但是不能事事“超越”,也不能不講分寸地“超越”。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客觀規律,違背這些規律,事情就不會辦好。

[爻辭新解]

初六:飛鳥以凶。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初六處於小過卦之始,陰柔之質居於陽剛之位,而且不得其中,正是不宜有所行動,而應安止、棲宿的時候。但初六明知上有九二相阻,卻不能自禁,而往應九四,勢必會折斷翅膀,墜落於地,不會有好結果的。

這一爻是說,不安本分,自取其害。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祖是祖父,喻指九四;妣,與下文的“君”都喻指六五;臣,當然是喻指六二了。六二柔順居中得正,它可以適當地在前進中超越九三與九四,從而得以與六五之妣相遇合,但是因為六五是尊位,六二不能擅自超越,於是就像臣仆對待君主那樣去順從六五,六五遂得以遇合六二,故而說“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