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就在曆史拐彎兒處

§包辦買賣婚姻源於古代社會病

提起婚姻包辦、買賣等宗法製度,爭取婦女解放、提倡自由戀愛的現代人總會對其大加撻伐。然而,權利意義上的批判不能代替學術研究。且不論宋、元、明、清理學昌盛、婦女地位極其低下的時代,即使唐代以前婦女比較“囂張”的時代,青年男女的婚姻也是包辦的,可見,這種製度與婦女的實際社會地位沒有太大關係。據趙炎分析,古人選擇包辦婚姻存在著許多不得已的曆史條件,即社會本身病症太多,需要包辦婚姻來治療。

彌補行政資源與行政能量的不足。

我們知道,古代中國的一個縣令,幾乎要做現在的縣屬部委辦局所有的工作,行政、司法、監察、民政、土地、稅收,都是縣令分內該管之事。當社會經濟愈來愈發達,特別是唐朝以後,土地、稅收等製度發生了巨大變化,以政府授田為主逐漸變成土地私有並可買賣,社會流動性提高,經濟總量增大,製度法規必然需要進一步趨於細密,縣令一個人已經不可能分門別類管轄太多的事了,這就出現了極為明顯的行政資源與行政能量不足的問題。比如,《孔雀東南飛》裏,焦仲卿本是行政機構的公務員,卻無力左右自己的婚姻。

拐點一:維護基本生產單位——家庭的穩定,是曆代王朝統治的核心。當行政資源與行政能量隻能進行粗糙管理的時候,就要通過管人來達到深入統治的目的。於是,包辦婚姻應運而生。統治者發現,通過婚姻包辦的形式有效限製婦女權利,可以發揮保護家庭完整與穩定的作用,起碼減少了家庭重構與財產分割重組的幾率,同時維係以父親為中心家庭血緣傳遞的純正。家庭財產一向是以血緣親疏遠近排列繼承順序的,限製婦女行為的最大意義並不僅著眼於防止婚前、婚外性行為上,而是對可能產生的後果的預防,阻斷非父緣子女名正言順地分割本家財產。這就是家庭穩定的大前提,包辦婚姻的“藥用價值”由此可見。於是,父權、夫權逐漸走向了極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