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銀行某地分行的行長,背著上級主管和分行的其他主管,私自將五十七萬美元調到瑞士。經人舉報,發現這筆錢去向不明。既無貸款協議,又無買賣合同,更無借據憑證。為了弄清情況,主管遂責令他予以解釋。他支支吾吾,一會兒說款由別人借去,一會兒又說自己也不知道是怎麽回事。上級有關部門認為其中肯定有問題,當即決定對這位行長拘留審查,以防其與別人串通或本人逃匿。
這位行長因此惱羞成怒,認為在事實未弄清楚之前,就對其進行拘留審查是非法的,所以不斷地進行上訴。後來上級法院反駁說:“如果這筆錢裝入你的腰包,則屬於貪汙;如果私自借給別人,則屬於挪用公款;如果這筆錢被別人騙走,則屬於瀆職。以上三者,有其中一項,均構成犯罪,所以拘留審查是必要的。”
這位行長理屈詞窮,隻得老實地交待自己轉移現金,準備卷款外逃的犯罪事實,終於受到應有的懲罰。
在這案例中,兩處使用“關門捉賊”之計。第一處是在發現這位行長有嚴重經濟問題時,立即將其拘留審查。這樣就防止了他與別人串通或狗急跳牆,逃往國外的可能。這是物質上“關門捉賊”,斷其退路,使其無從逃逸的策略;第二處是對這位行長的駁斥,所使用的是邏輯推理的方式,使他無理可據,無情可原,無一點空子可鑽,這是精神上心理上“關門捉賊”的策略。這種方法在為人處世上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