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的目的是讓大家積極思維,有話敢說,加強交流溝通。
三權分立是為了使合理性增加一點,而不是說三權分立就能做到合理。經營團隊強調一個價值標準,就是責任結果導向(不是素質導向)。責任結果導向並不是以銷售合同為中心,怎麽評價責任結果,看各級組織的管理水平;三權分立修正,使大家發揮積極思維,有話敢說,加強交流溝通。
——摘自:任正非與華為大學第10期幹部高級管理研討班學員座談紀要,2011
堅持三權分立的幹部監察製度,使幹部既可以自由地工作,又不越軌。
我們的幹部要嚴格要求自己,要聚焦於本職工作,我們要堅持三權分立的幹部監察製度,否定、彈劾不是目的,而是威懾,使幹部既可以自由地工作,又不越軌。
——摘自:任正非2010年新年獻詞
這一節主要介紹華為公司“三權分立”的“分權製衡”機製。
任正非指出:“我們要熟悉使用權與管理權相分離的幹部管理製度,以保證建議權與建議否決權、評議權與審核權、否決權與彈劾權三權分立的製衡製度的實施。”分權製衡是授權的前提條件。分權製衡應遵循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相均衡的基本原則;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應兼顧運作效率。
根據華為公司2006年第230號文件《公司實體組織行政管理團隊設立與運作管理規定》:內部各類組織在幹部任用和員工評議、激勵上的分權製衡,原則上應根據該類組織在公司內不同的功能定位和應負責任予以確定。總體來說,幹部體係要三權分立,行政主管有提名權,幹部和人力資源部有評議權,黨委有彈劾權。其中:
第一,代表公司全流程運作要求、全局性經營利益和長期發展的組織應具有否決權和彈劾權。第二,促進公司成長過程中能力建設與提升的組織具有評議權。第三,負責日常實際運作和員工、幹部直接管轄的組織具有建議權。第四,屬於矩陣管理(包括在跨部門委員會中擔任成員)的員工,其所屬的相關管理部門在相關建議階段具有建議否決權。特別針對屬於矩陣管理的幹部進行任用推薦時,實際管理部門與其所屬的相關管理部門可互有建議權與建議否決權,但同一部門針對同一事件不可同時擁有這兩個權力。第五,代表日常行政管轄的上級組織具有審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