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在對自己負責的基礎上,孩子才會對父母、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一個人如果對自己的行為都不能負責,就更難對他人負責。一個人如果對自己的家庭都不能負責,更不會對社會負責。這樣的人是可悲的,既不會得到別人的信任,也不會得到社會的承認。
做父母的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是一個有責任感的、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人,因為每個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夠融入社會,被周圍的人所接受。
齊瓦勃太太曾講述了發生在鄰居家的一件事情:他們家不滿15歲的女兒突然失蹤了,經調查得知,他們的女兒在學校和一個男孩子相戀了,怕父母不同意而選擇了離家出走。事情已經過去了很長時間,鄰居家的父母已經知道了女兒的下落,但那種切膚之痛久久揮之不去。想一想確實挺讓人心寒的,自己含辛茹苦那麽多年把女兒拉扯大,沒想到女兒竟狠下心來不告而別,做父母的除了生氣,更多的是傷心和痛苦。
齊瓦勃太太在談到這件事情時這樣說道:“鄰居家發生的不幸對同樣身為人母的我來講震動很大,不到15歲的孩子做事竟如此輕率,這種行為確實不負責任。但是這件事如果從另一個角度去看,父母也有不能推卸的責任,因為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愛固然重要,但教會他如何做人更重要。”
亞曆剛上大學時,爸爸和他約定:每月3號給亞曆寄400美元的生活費。
結果第一次獨立生活的亞曆用錢既無計劃也不節製,三天兩頭與同學到校園餐館揮霍,看到喜歡的東西就買。結果第一個月還沒過完,亞曆的口袋裏就隻剩下幾個鋼鏰兒丁當響了。
第一個月,爸爸容忍了兒子的無節製做法,提前把第二個月的生活費寄了過來。然而亞曆卻不知悔改,第二個月、第三個月仍舊早早就把錢揮霍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