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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

1.1為規範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製定本規則。

1.2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證券交易采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場所

2.1.1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係統及相關的通信係統等組成。

2.1.2本所設置交易大廳。本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進入交易大廳的,僅限下列人員: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第二節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權

2.2.1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相應席位和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申請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

2.2.2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亨有用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

2.2.3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權限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準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