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1.1為規範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製定本規則。
1.2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投資者交易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證券交易采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場所
2.1.1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交易席位、報盤係統及相關的通信係統等組成。
2.1.2經本所同意,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進入交易大廳的,僅限於下列人員: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2.1.3本所對會員實施交易權限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準後生效。
第二節交易品種
2.2.1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債券;
(四)債券回購;
(五)權證;
(六)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三節交易時間
2.3.1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3.2證券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竟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