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農村社區各項工作的實際需要,農村社區中存在著一定的工作人員隊伍。在我國農村實行的是村民自治的基本管理製度,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有關人員是農村社區工作的首要主體,承擔了較多的農村社區工作。近些年來,隨著各地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和對農村基層基礎工作的加強,也出現了一些其他類型的農村社區工作人員,他們也是農村社區工作隊伍的組成部分。但從總體來看,農村社區工作隊伍在數量和結構上還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不能有效滿足農村社區建設發展的要求。
一、農村社區工作人員的基本構成
從全國各地農村社區工作人員的構成來看,目前我國農村社區工作人員主要有以下五類:
1.傳統的村幹部。村幹部一般是指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委會會計等。他們是依據有關法律政策,從本村村民中產生出來,承擔村一級黨的建設和村民自治管理的職責。據有關資料,2006年我國共有村級組織62.4萬個,村委會成員242.9萬人。在許多村,村幹部的範圍還包括更多人員,例如包括村民小組組長、村民理財小組長、治保主任、婦代會主任(或婦女小組長)、民兵隊長、團支書等。
傳統村幹部的共同特點,是都由本村村民兼職擔負有關工作,在從事自身生產的同時承擔集體的工作,一般都領取工作補貼,隻是各地的標準有很大不同而已。
2.農村社區中的誌願者。這裏的誌願者主要是指農村社區村民中那些誌願承擔並較為持續地從事一些為村民和集體服務工作的人。他們或者是作為農村社區一些民間團體和組織的領導或骨幹,或者是在某些集體事務中作為積極分子或骨幹,在農村社區各項工作中穩定地發揮一定的作用。例如,村裏的一些老黨員、退休老幹部、各類老模範、農村教師以及各項工作中湧現出來的青年骨幹或婦女骨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