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民主管理製度,是指廣大農民群眾在黨領導下對農村基層經濟、政治、文化和其他社會事務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政策、法規、程序、規範的總稱,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基礎。它發源於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探索於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廣泛實踐於改革開放時期,在當今農村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村民自治,簡而言之就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製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因此,完善農村社區民主管理體製,也就是全麵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具體來講,村民參與農村社區民主管理的具體形式如下:第一,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幹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廣大村民直接投票選舉自己滿意的人擔任村民委員會幹部。自己選舉當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礎,也是村民參與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徑。第二,實行村民會議製度。村民可以通過村民會議等形式,發表意見,參與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決策與管理。凡是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都由村民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第三,製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等形式,是村民規範自己和村幹部的行為,運用民主的辦法來管理村裏的日常事務,實現“自己的事情自己辦,自己的難題自己解”的有效途徑。第四,實行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村幹部、定期報告工作。在村民自治實踐中,廣大村民創造了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村幹部、村委會定期報告工作等形式,保證村民能夠切實監督村幹部的行為和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使村民自治逐步走上了製度化、規範化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