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時期農村社區建設與管理

§第三節 農村社區建設基本目標

農村社區建設的目標,就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和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所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這三句話十二個字,言簡意賅、內容深刻、覆蓋麵廣,表達了全黨全國人民特別是幾億農民對農村社會美好未來的期盼和理想。

一、管理有序

“管理”有統轄、約束、法治、控製之義。“有序”相對於“無序”而存在。戰亂、紛爭、打架、積怨、政出多門、政令不暢、宗派林立、上訪不斷、關係不順等是無序的表現。

管理有序的基本含義就是: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區自我管理有效銜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動。

農村社會的有序管理,說到底,就是正確處理政府特別是縣和縣以下鄉鎮政府與村民自治的關係。政府一方,積極改善和加強行政管理,堅持依法行政;村民委員會一方,搞好自我管理和依法自治。從我國目前的農村社會看,政府一方處於強勢地位,村委會一方處於弱勢地位。而在這一對關係中,一強一弱,是很難實現平衡、協調的,也不可能達到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最佳狀態。為什麽會造成這種一強一弱的不平衡狀態呢?這同我國近代以來的現代國家建設,特別是與1949年以來實行的單一行政治理的單軌製密切相關。全國解放後,伴隨著社會主義改造,一個是“政黨下鄉”、一個是“政權下鄉”,這種“雙管齊下”的結果,迅速將分散的鄉村納入到國家政權體係之中,迅速將國家意誌滲透到鄉村之中,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單一的行政管理體製。20世紀50年代未60年代初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製度,將這種單軌製推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這種單一行政治理體製,曾經有過積極作用,但後果是損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增加了農民對國家的依附性。人民公社解體後,村民自治製度的建立,衝擊了單一的行政治理體製,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然而,由人民公社的生產大隊、生產隊轉軌而來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遠未褪去其行政色彩,仍然充當著或基本充當著政府“腿”的角色,以主要精力承擔著政府交辦的各種任務,而沒有或少有精力顧及村民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