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圈地運動的真正借鑒意義,不是我們今天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要先大拆大建、必然要圈地搞開發區,而是任何市場交易包括圈地、拆遷哪怕是拆違章建築,都不能無視貧民的權益。
既然你無法認可領主驅趕佃農,把領主收回合約到期、不再租種給佃農的合法市場行為也要稱之為“羊吃人”;那麽,你又怎麽能允許自己在合約沒有到期之前就擅自提高收費標準、驅趕城中村的租客、強行拆遷任何擁有合法手續的房地產呢!
英國的圈地運動可沒有這麽野蠻。概括地說,英國議會對圈地運動的態度曆史上確實有過幾次反複,但總體來看在18世紀以前是反對的,18世紀以後是支持的。不過即使這樣,18世紀以前政府雖然反對或限製圈地運動,可是這些政策也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原因就在於當時的社會和經濟發展需求在推動著圈地運動;同樣,政府在18世紀以後支持圈地運動,也是因為社會和經濟發展推動造成的。例如,都鐸王朝與早期斯圖亞特王朝考慮到兵源、治安、財政等因素都是反對圈地運動的,1489年亨利七世下令禁止圈占20英畝以上的農莊,1515年亨利八世限令一年內將改作牧場的耕地複原,等等,這些法令同樣都是一張廢紙。無奈之下,政府隻好回過頭來頒布法令禁止農民流浪,不許農民進城務工。可是失地農民已經沒有了生活來源,你禁止流浪能禁止得了嗎?那不是揚湯止沸嗎?
換句話說,英國政府對圈地運動的態度,主要取決於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律,而不是盲目的行政命令;事實證明,它們的盲目命令也沒有起到真正的作用。更值得一提的是,英國政府沒有為了自己的財政需要就去剝奪社會底層的權利,這是非常值得讚賞的。
因為歸根到底,看待一個政府是否合法,主要有兩點:一是它所製定的政策是否符合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就是說是否符合社會需要和民心所向;二是這項政策是否公正合理,不能隻考慮一己私利(財政收入)。正如2010年8月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錫文所說,和平時期大規模的村莊撤並運動“古今中外,史無前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