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報表不實的原因之一,就在於企業總部與分部之間的賬目相互脫節、出入太大。為了進一步規範企業分部會計報表的編製,財政部對外公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分部報告》,決定於2003年1月1日起實行。
要求上市企業編製和提供分部報告,目前已是一種國際慣例。所以,我國的分部報告會計準則,也是以相關的國際會計準則為基礎,在企業分部報告的編製方法和應當提供的信息等重大方麵,都與相關的國際會計準則取得了一致。
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規範分部報告的編製方法和應當披露的內容,揭示企業在不同領域、不同地區經營所麵臨的風險和報酬信息,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企業的經營業績、把握企業未來的發展趨勢。
很顯然,這裏的“分部”,包括企業的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準則規定,如果母公司的會計報表和合並會計報表一並提供,則隻需要在合並報表的基礎上,提供分部報告信息。企業第一次采用該準則披露分部報告信息的時候,不需要提供可比數據。
根據準則規定,企業在確定報告分部之前,應當首先確定分部報告信息的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至於報告分部的確定,則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加以處理。但是,分部收入不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分部的經營活動主要是金融性質的除外)。企業的報告分部應當不超過10個。也就是說,如果超過10個的話,需要加以合並,限製在10個以內。報告分部對外部客戶賺取的收入,如果占企業合並收入的90%以上,則企業不需要提供分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