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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核算辦法

為了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核算辦法,財政部決定,於2002年1月1日起實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該《辦法》的頒布,目的就在於進一步規範各類基金管理公司的會計核算主體;基金淨值、基金單位淨值的計算及公告;基金資產的估值原則;基金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核算方法;基金會計信息的披露等等。

這個《核算辦法》,在計量標準和損益核算方麵有所創新和突破。

首先,它明確規定了證券投資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麵的相互獨立。

其次,規定要逐日計算基金淨值和基金單位淨值,並且按照規定予以公告。

第三,要逐日計量和確認基金的損益,也就是說,要逐日對基金收入和基金費用進行計量和確認。例如,要逐日計提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逐日計提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存款的利息收入,逐日計提基金管理人報酬、基金托管費等各項費用。

第四,要逐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即對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按照公允價值進行估算。

這個《核算辦法》規定,對基金資產的估值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對於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應當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者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應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估值。

對於沒有上市的股票,應當區分兩種情況加以處理:配股或者增發新股,按照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照成本估值。

對於配股權證,應當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照市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市價低於配股價,應當按照配股價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