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廣夏事件處理過程中,有些被處罰的注冊會計師拚命叫怨:由於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並沒有引入風險導向審計,才致使簽字注冊會計師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有能夠發現銀廣夏管理層的舞弊行為。
這裏就引出了一個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對於銀廣夏的問題,這些會計師到底是沒有發現還是無法發現?這牽涉到一個怎樣定性的問題。
對此,負責製定獨立審計準則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李爽,談了自己的看法。
李爽介紹說:從2001年8月18日至9月3日,通過對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銀廣夏1999年度和2000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專項調查,結果表明,簽字注冊會計師嚴重違反了《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規定,存在著重大過失。既沒有發現銀廣夏會計報表中的重大虛假,又出具了不實的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根本沒有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沒有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執業,而不是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有發現銀廣夏管理層的舞弊行為。
例如,簽字注冊會計師對天津廣夏應收賬款進行函證的時候,將所有的詢證函交由公司發出,沒有要求公司的債務人將回函直接寄達會計師事務所,而是由公司交給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函證的時候,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函證者的選擇、詢證函的編製和寄發以及回函保持控製。這是作為注冊會計師應當知道的常識,而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卻沒有能夠做到這一點。如果簽字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去實施函證程序,銀廣夏管理層的舞弊行為是不難發現的。
那麽,真的是獨立審計準則沒有規定嗎?不是。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第21條規定:“函證是注冊會計師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企業的銀行存款、借款及往來款項函證工作的通知》,在詢證函格式中明確要求,被函證者要求把回函直接寄至會計師事務所。這隻是其中的一個例子,類似的情況還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