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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交易的“緊箍咒”

無形資產的交易,受人為因素影響很大。特別是一些上市企業,付出大量的資金,用來收購母公司的商標等無形資產,其中交易的“水分”較大。為了規範這種行為,2000年12月初,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發出通知,要求上市企業在這方麵嚴加約束,並且加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隨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轉發了這個精神。其主要內容包括:

1、上市公司必須嚴格執行本所《上市規則》中有關關聯交易的規定,必須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發布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獨立財務顧問必須就自己是否完全獨立作出明確聲明,董事會對財務顧問是否獨立也要發表意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應該對以下2項內容發表意見:

對該無形資產曆年形成中關聯雙方的貢獻,進行量化分析,確定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分攤比例;

對此次關聯交易是否公允發表意見。

2、上市公司董事會必須對此次關聯交易是否公允發表意見,同時應該至少披露以下事項:

此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與關聯方有償使用該無形資產的協議情況等;

此次交易完成後,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以及對上市公司未來經營產生的影響(用前3年與未來3年對比的方式,披露該項交易對經營財務指標的影響,尤其是對每股收益的影響);

此次交易完成以後,關聯交易的對方是否還使用該無形資產,如果繼續使用,應該披露有關協議。

3、上市公司應該在指定報刊上披露評估報告的摘要內容,至少包括評估標的、範圍、方法、關鍵結論或者建議等。

評估報告全文必須上網。如果評估報告內容涉及商業機密,上市公司可以就此項內容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