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範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對“什麽是非經常性損益”、“非經常性損益包括哪些項目”等問題,作出了詳盡解答。
所謂“非經常性損益”,是指上市公司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係、或者雖然與生產經營相關,但是由於其性質、金額或者發生頻率,影響了真實、公允地評價公司當期經營成果和獲利能力的各項收入、支出。
中國證監會認為,證監會在當年出台的多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範文件中,使用了“非經常性損益”的概念。由於這些規範沒有能夠對這個概念的內涵、外延給出清晰的界定,所以各個公司對此理解不盡一致,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斷標準。這樣就導致了每個企業在披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等財務指標的時候,在計算方麵可能不準確,相互之間也缺乏可比性。
為此,中國證監會特別明確了非經常性損益的內容,包括以下項目:
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導致的損益;
處理下屬部門、被投資單位股權損益;
資產置換損益;
政策有效期短於3年,越權審批或者沒有正式批準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以及其它政府補貼;
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淨利潤的追溯調整數;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明確了以上這些內容以後,上市企業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者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就應當將上述項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來進行對待。
除此以外,非經常性損益還可能包括以下幾方麵:
流動資產盤盈、盤虧損益;
支付或者收取的資金占用費;
委托投資損益;
各項營業外收入、支出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