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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該繳哪些稅

對於企業來說,需要繳納的稅費主要有以下幾種:

1.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製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

首先明確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不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就屬於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包括定量標準和定性標準。

規模上的標準:

◆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年應稅銷售額大於50萬元。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大於80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大於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納稅人性質和會計核算程度方麵的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