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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避稅方略

除了了解上述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外,企業在實際進行稅收籌劃時,還應該注意一些避稅小竅門。

1.以前年度虧損可以在以後年度稅前彌補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如果企業當年盈利,在繳納所得稅之前當年實現的利潤可以首先用於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最長可彌補期限為5年。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某年發生虧損,用以後連續5年的稅前利潤還不能彌補完,則第6年實現的利潤就不能再先行補虧了,必須全額繳納所得稅。

因此,對於企業來說,發生虧損年度可以直接抵扣以後連續5年間實現盈利需要繳納的所得稅。

【提示】如果企業打算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需要經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並向稅務機關提交報告後,方能彌補。具體可以彌補的金額亦需由事務所出具審核報告進行確認。因此,如果虧損額度比較小,或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比較小,那總經理就需要權衡其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費用二者之間孰高孰低了。

資料顯示,我國20世紀90年代後期,相當數量的外企通過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從賬麵上看,外企大麵積虧損,虧損麵達60%以上,但調查顯示由於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造成虧損僅占外企的三分之一,而六成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實質上是虛虧實贏,其目的就是避稅。有的企業虧損三年盈利兩年,盈利年度的利潤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因此導致企業實際並不繳納所得稅。

【提示】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於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故意虛報虧損造成當年或相關年度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按偷稅處理;即使是在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虛報虧損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也要按規定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因此,即使避稅,也要合法經營,這是總經理必須把握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