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務人員的聘用
企業聘請財務人員應首先確定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財政部印發的《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需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相關專業資格資質證書,或持有會計類專業學曆(學位)或相關專業學曆(學位)證書,且持續參加繼續教育的,表明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2017年11月4日,國家正式宣布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簡稱“會計證”)考試,會計證取消後,初級就成為會計行業的“入門證書”,雖然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沒有要求從事會計工作必須持有“初級會計證”,但是在行業內,一般要求要有初級證書。會計職稱證書是會計人員就業、升值加薪的主要依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
由此可知,專業勝任能力是總經理必須把握的標準。通常情況下,社會資格考試能較好地說明應聘人員的專業水準。此外,職業經驗積累對財務人員也非常重要,有利於企業在發生突發事件時的應急處理。
企業財務人員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過快過多地更換財務管理人員會增加交接工作的難度,並使財務人員總是處於一種對企業不甚熟悉的狀況,不利於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
2.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接替人員應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會計工作交接一般需經過下列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進行交接工作之前,應將未完成的會計工作完成,同時應編製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移交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數據(數據存儲介質)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