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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案頭工作

“美國證交會對上市公司的信息監管名滿天下,信息監管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普遍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需要遵循;第二個層次是個別要求,隻有滿足了一定的條件才需要遵循。”

表格

“第一個層次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說的是上市公司需要申報遞交的各種表格。我列舉了幾種最常見和最重要的,簡單給您畫一畫,說一說。”(注:下表以將上市公司注冊於開曼群島為例,由於該公司為外國私人公司,因此使用10-K及10-Q係列表格。)門規

“約束美國上市公司的法律之前一直是兩部,看名字就知道前後腳製定的,一部叫作《1933年證券法》,另外一部叫作《1934年證券交易法》。這兩部證券法是美國證券法曆史上的第一部和第二部,是羅斯福總統在1929年經濟大蕭條之時為了恢複投資者信心、鼓勵投資、規範市場而製定的法律。”

“這兩部法律針對的重點有所不同,《1933年證券法》主要針對證券的初次發行,《1934年證券交易法》則用來規範證券在發行之後的交易問題。”

“這兩部法律頒布之後美國證券市場一直比較風平浪靜,直至安然事件的出現。美國國會因此出台了又一部重頭的證券交易領域的法律,這部法案因為兩位提名者而赫赫有名,一位是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奧克斯利,另一位是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薩班斯,所以這部法案的諢名叫作《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簡稱《薩班斯法案》),叫來叫去,正式的名字反而沒人叫了,它的正式名字是《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都是圍繞著保護上市公司投資者利益及預防上市公司舞弊與欺詐而製定的。法案本身很長,對上市公司具有直接影響的是其中的三個條款,即第302條款、第404條款和第906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