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小企業融資72法

§第15法 反擔保貸款

中小企業向銀行辦理動產質押貸款,而這時候銀行為了防範、化解風險,一般都會按照反擔保的方式來進行操作。

反擔保的通常做法是用房產抵押或第三責任人保證。

如果是用房產抵押進行擔保,應當提交有權處置人同意抵押的證明,以及房屋產權證;並且,擔保中心是要進行實地考察的。

如果是采用第三責任人保證進行擔保,會要求提交保證人的身份證明、職業證明、收入證明;並且,一般會限定這些保證人必須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工資收入來源於財政全額撥款,而且同一保證人隻能為一名貸款人提供反擔保。有的地方則規定,這種第三責任人的範圍可以擴大到公立醫院、公立學校正式工作人員,或效益良好並且經銀行確認企業信用也好的企業中層幹部。

楊老板開了一家小型電纜廠,注冊資本1000萬元。由於看到國際銅價在上漲,所以他想多儲備些庫存,這樣就可以坐等價格上漲獲利了。可是楊老板至少還需要800萬元資金才能解決問題。為此他用公司的自有土地、廠房做抵押,在某商業銀行貸了800萬元流動資金。

眼看貸款即將到期,楊老板的這些庫存雖然是準備用於生產的,但現在又不能賣出,否則就會打亂原來的安排。這樣,如果要歸還這800萬元貸款本金及利息,就變得無能為力了。

這時候,楊老板得知有家剛剛成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便主動與對方取得聯係,谘詢是否可以提供幫助。這家擔保公司在了解了具體情況後,爽快地為楊老板解決了後顧之憂。

擔保公司認為,楊老板的這家工廠原來有銀行貸款800萬元,而抵押給銀行的這些自有土地、廠房評估價值則至少有1500萬元,貸款抵押率並不高。所以,就推薦他到另一家信用社去貸款1000萬元,由這家擔保公司為他提供擔保。這樣,楊老板就可以用這1000萬元新貸款,來歸還前麵這家銀行的800萬元舊貸款及其利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