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方式。
通俗地說就是,這些資產原本缺乏流動性,但卻具有可預期收入,所以可以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來加以出售,以獲取融資、最大限度地提高資產流動性。這裏的資本市場包括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保險交易所等,其監管機構分別為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資產證券化與傳統的企業發行股票融資相比,最大的不同在於資產基礎。發行股票的資產基礎是企業本身,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是特定的資產池。根據證券化基礎資產的不同,資產證券化又可以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債券組合證券化等。
依據產生現金流的類型不同,資產證券化還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簡稱MBS)、資產支持證券(簡稱ABS)兩大類。它們之間最大的區別是,MBS的基礎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而ABS的基礎資產是除住房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如學生貸款證券化,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貿易應收款證券化,設備租賃費證券化,等等。
根據《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債權類、收益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如果可以實現真實銷售,可實行破產隔離;收益權類資產的相關收益,則依賴於原始權益人的正常經營。這裏的“真實銷售”是會計術語,意思是證券化資產完成從發起人到特設信托機構(簡稱SPV)的轉移。這在法律上屬於真實的權屬讓渡,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即發起人的債權人不得追索該資產、SPV的債權人也不得追索該發起人的其他資產。
根據基礎資產的特性和交易結構,資產證券化方式可以分為結構分層、差額支付、外部擔保、流動性補償等,但並不要求必須有外部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