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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折扣不應該包括銷項稅金

現金折扣在目前的企業銷售中同樣非常普遍,但是有些企業運用這種方法的做法是錯誤的。

他們通常的做法是,所發生的應收賬款采用總價法入賬、所發生的現金折扣作為財務費用進行處理。

如果單純從稅法的角度來看,這種方法可以防止企業由於采用淨價法入賬、減少銷售額而逃避納稅。但是,該法在實際核算中卻存在著不合理。

例如,某企業銷售產品一批,不含稅價格為85000元,規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3/10、n/30,增值稅率為17%,產品已經發出並且已經辦妥托收手續。

如果按照總價法進行計算,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99450 (85000×1.17)

貸:產品銷售收入8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4450

如果上述貨款在10天內收到,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96466.50 (99450×97%)

財務費用2983.50 (99450×3%)

貸:應收賬款99450.00

如果超過了現金折扣的最後期限,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99450

貸:應收賬款99450

但是,如果根據現金折扣的本來含義進行理解,就知道,所謂現金折扣,是指企業為了鼓勵客戶在一定期間內早日償付貨款、而對銷售貨款給予的一定比率的扣減。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客戶在折扣期限內付款,享受現金折扣優待的應當僅僅是它的銷售貨款部分,而不應該包括企業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部分。

同樣,拿上麵這個例子來說,如果貨款在10天內收到,應當向客戶收取的價稅合計為96900元(85000×97%+14450),給予客戶2550元(85000×3%)、而不是2983.50元的現金折扣。

但是目前的會計實務中,卻不是這樣的計算方法,而是像上例會計分錄所示,企業不僅給予客戶貨款以現金折扣,而且還給予客戶增值稅銷項稅額以現金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