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貨抵債的行為也很常見,特別是已經成為一些企業的“經營法寶”。
以貨抵債的原因有多種多樣,令人真假莫辯:有的企業是實在沒有現金歸還對方,隻能以貨抵債;有的企業是有現金但“舍不得”付給對方,希望能夠通過以貨抵債的方式減輕一些庫存、推銷一些商品;還有的企業甚至不惜從外麵購進貨物來抵給對方……不一而足。後者雖然有些不仁不義,但是卻是現實企業往來中常用的手段。
據本書作者了解,有些業務往來很大的企業,在商品銷售中根本無利可圖,就是利用這種“不法”手段撈取差額的。別看它們廣告打得轟轟烈烈,其實是“賠本賺吆喝”。由於最後的商品進銷量很大,所以,通過相互“抵債”所獲取的“利潤率”,反而要高於同行企業。
根據稅法的規定,以貨抵債同樣應該看作是企業的銷售行為,在會計上要進行銷售處理。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50萬元,甲公司願意以自己賬麵價值為135萬元的一批庫存商品進行抵償,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 1500000
貸:銷售收入 1282051.28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 21794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