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除了商譽以外,還有許多無形資產,商譽隻是無形資產中的一個品種。
我國從2001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財政部頒發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財會[2001]1051號文件)。從此,無形資產在評估和信息披露方麵有了相應的規範。
顧名思義,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製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其中,商譽是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其它都是屬於可以辨認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等。
無形資產雖然“無形”但卻“有價”,有時甚至是一項無價之寶。衡量無形資產價值大小的方法,主要是評估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如果選擇成本法,應當以無形資產的重置成本為基礎,同時兼顧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因素。重置成本應當包括這項無形資產的開發者和持有者的合理收益。
如果選擇收益法,首先應當合理確定這項無形資產能夠帶來的預期收益大小,分析與之有關的預期變動、受益期限,與收益有關的成本費用、配套資產、現金流量、風險因素及貨幣時間價值。其次是要確定,分配到包括無形資產在內的單項資產的收益之和,不超過企業資產總和帶來的收益;預期收益口徑與折現率口徑保持一致、折現期限一般選擇經濟壽命和法定壽命的較短者;當預測趨勢與現實情況明顯不符時,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
如果使用市場法,要注意選擇具有合理比較基礎的類似的無形資產進行比照,同時收集類似無形資產交易的市場信息,以及被評估的無形資產以往的交易信息;所依據的價格信息要具有代表性,並且在評估基準日應當是有效的。然後要根據宏觀經濟、行業和無形資產情況的變化,考慮時間因素,對被評估的無形資產以往交易信息進行必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