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麵提到的關於商譽攤銷的問題,直到目前在會計學界仍然是見仁見智。
根據會計學的基本原理,企業無論是創造還是購買的無形資產,都應該進行攤銷,以使這項成本與所取得的收入相配比。但是,商譽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隨著時間的延長這項資產的價值不是越來越低,而很可能會越來越高。這時候,如果對它還要進行“攤銷”,那麽會計揭示的信息就與實際情況不符合,這不是“閉著眼睛說瞎話”嗎?
而且,一旦等到商譽攤銷期滿,賬麵上反映的價值為0、而實際上的商譽卻很高的現狀,也不能自圓其說。這時候的商譽“殘值”,如果不重新進行計價入賬,顯然不符合會計核算一貫性的原則;如果計價入賬,則在此以前的攤銷工作就變得毫無意義。
應該說,這兩種說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分歧,原因就在於商譽的“前途未卜”,對於企業未來收入影響具有不確定性。
正因為商譽的發展有其不確定性,所以,企業的商譽才有可能出現“負值”的情況,會計上稱為“負商譽”。
如上麵所說的那樣,既然商譽的價值等於企業的收購價與資產評估價值的差額,那麽當收購價格低於資產評估價值的時候,其差額就表現為負數,商譽的價值也就表現為負商譽了。
為什麽會出現負商譽的情況?通常的原因是:企業所有者因為急需資金而需要低價拍賣企業;企業的經營形勢越來越差,企業所有者願意低價拋出,以避免更多的虧損;為了配套出售企業的廠房和資產,企業所有者願意打折銷售,以爭取盡快變現;企業所有者心知肚明企業存在著隱性負債、不值這麽多錢;收購者談判技巧高超,企業不得不低價出售等等。
由於我國目前被收購的企業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所以除了以上幾種因素以外,不可否認還存在著有意壓低售價、化公為私的行為,所以負商譽的現象比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