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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原則與稅收漏洞

會計原則的規定,與企業繳納稅金的多少有莫大的關係。因為企業的會計報表是根據會計原則來製定的,而會計報表又是稅務部門征稅納稅的主要依據,兩者之間關係密切。

會計原則按理說應該是客觀公正的,根據會計原則製定的會計報表,不可能使企業多交稅或者少交稅。然而,應該是應該,事實歸事實。要讓稅務處理會計原則之間沒有一點矛盾,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從目前來看,由於會計原則而造成的明顯稅收漏洞有這樣幾種:

增值稅與會計權責發生製之間的矛盾

我國的增值稅,是從1994年1月1日起開始征收的。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當設立“應交稅金”科目,在它下麵設置“應交增值稅”一級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二級明細科目。

在這裏,我們可以看出,這種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根據收付實現製的原則來進行的。也就是說,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並扣除已經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然後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

由於當期購入的原材料,並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經銷售的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並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份。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遞延的辦法,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一致的,但是,就具體的每一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並不一致。這就是收付實現製與權責發生製的矛盾之處。

由於其它經濟活動,例如產品成本核算、收入費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權責發生製的原則進行的,而偏偏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卻按照收付實現製的原則進行,這就使得會計信息資料缺少了可比性,從而導致信息失真(是的,這也是一種信息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