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無疑是會計市場的一支重要力量,如果這支力量能夠發揮好榜樣作用,對會計市場的有序運作是大有好處的。
為了規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行為,2000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在1996年頒發的暫行規定基礎上,提高了財務公司進入市場的門檻,規定,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所有者權益30億元人民幣、年銷售收入60億元人民幣、利潤總額2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3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中,資本金應當主要從成員單位中募集,外單位的股份不得高於40%,目的就是為了加強風險控製。
根據規定,財務公司的業務範圍是:吸收成員單位3個月以上的定期存款;經過批準,發行財務公司債券;同業拆借;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辦理集團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辦理成員單位商業匯票的承兌及貼現;辦理成員單位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有價證券、金融機構股權及成員單位股權投資;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顧問、信用鑒證及其他谘詢代理業務;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境外外匯借款;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它業務。
人民銀行之所以要出台新的規定來規範財務公司的行為,不可否認的是,在截止2000年末全國76家財務公司中,有一些財務公司已經陷入了困境,中國有色金屬財務公司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有人分析,它很可能會成為我國曆史上第一家倒閉的國有財務公司。
2001年6月25日,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有色鑫光之間的借貸合同糾紛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介紹,1993年至1996年之間,有色金屬財務公司曾經多次發放貸款給有色鑫光,共計2336萬美元和2700萬元人民幣。對於這筆款項,有色鑫光方麵認為,其中有一部分屬於有色金屬財務公司的投資,於是雙方發生了上述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