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誰砸了會計人的飯碗

§注冊會計師什麽情況下要受處罰

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違規操作,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和法律製裁。

《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時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或者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或者因為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會計師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明知委托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違反上述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違反規定的注冊會計師,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違反上述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實事求是地說,由於會計造假案件導致的被害人權利損失而引起的民事賠償機製還非常不完善。在我國目前這方麵的立法中,民事責任相對於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處於明顯薄弱的地位,而民事責任的作用卻又是刑事和行政責任所無法替代的。所以說,這方麵的操作還有非常大的困難。由於會計師和上市企業的聯合作假而導致的股民利益損失,還沒有成功獲得賠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