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金融調控,是指政府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一係列手段來調節金融市場,目的是要保證金融體係的穩健運行,實現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並以此來促進經濟發展和充分就業。
在許多人眼裏,金融調控是政府主導的,所以隻要由政府出手調控就沒有什麽辦不成的事。事實恰恰相反,許多金融調控是事與願違的。不是政府運用的各種手段不當、目標太多;就是雖然手段合適,卻依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這又是怎麽回事呢?
了解金融調控為什麽會事與願違,可以主要關注以下幾方麵:
①金融調控是一種間接調控,過於強調威懾力會事與願違
金融調控是宏觀調控的一部分,主要應當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隻能起輔助作用,尤其不能過於強調所謂威懾力。否則就不但會脫離實際,而且很容易事與願違,而這正是目前比較普遍的。
舉例來說,前幾年房價飛漲,政府出台了一係列配套措施。在一次次提高存貸款利率的同時,麵有難色的是那些已經按揭貸款買房的“房奴”們,而尚未買房的人至多因為門檻太高不買房就是了,並不會造成什麽實際損失。想當初政府推出這些舉措,並不是要逼著“房奴”們因為還不起貸款而退房,也不是希望購房者從此不再買房,否則房屋隻會越積越多,所以說這就是一種事與願違。
實際上,這裏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把金融調控與戰略引導、財稅調控一起,構成宏觀經濟管理措施組合拳,而不是過分強調政策的威懾力。
這裏的戰略引導,是指要製訂中長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地區政策;財稅調控,是指要運用財政政策、稅收政策、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政策;而金融調控,則側重於國民經濟總量和近期目標,但必須受宏觀經濟規律所製約,它的調控作用需要在結構和長遠目標中慢慢體現出來。更何況,在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的過程中,任何客觀形勢的變化都會導致調控結果發生偏差,從而達不到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