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社會管理概述

§第二節 社會保障的性質與作用

一、社會保障的含義

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國家製度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保障”一詞最初是在美國立法——1935年《社會保障法》中使用。1938年新西蘭通過一項法案,把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的所有單行法規合並在一起,稱為社會保障製度。1944年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費城宣言》正式使用“社會保障”這一概念,逐漸形成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概念。社會保障製度是國家社會政策的主要部分,由於各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背景等具體國情的不同,至今仍無統一的定義。為深入理解社會保障的內涵和外延,現選擇國內外有代表性的定義列舉如下。

1.社會保障主要是指社會公平和社會安全。旨在為失去勞動能力或因意外而不能參加市場競爭的人們提供生活上的保障,並使他們能夠獲得重新參與競爭的機會。

2.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福利計劃。旨在為因失業、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損失的個人及其家庭,通過公共服務、家庭生活補助、醫療保健和各種維持收入的計劃以提高其福利。

3.社會保障就是安全網。對生老病死、傷殘、孤寡、衣食住行、工作學習等社會問題提供安全保證,使社會保持穩定,並使全體成員免遭或擺脫貧困災禍,有合理的生活保障,能夠安居樂業。

4.社會保障是一種社會保險製度。指對於因疾病、負傷、生育、殘疾、死亡、失業、多子女及其他原因而形成的貧困,以保險方式或由國家直接負擔,尋求經濟保障。對所有公民履行確保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公民的經濟生活享有法定保障的權利。

5.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會安全製度。公民在喪失或中斷勞動能力,以及遭受各種風險而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