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社會保障的內容
我國保障體係由以下四部分構成:
1.社會保險
現行的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項。截止到2010年底,全國已有2.5億多職工參加各種類型的社會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集體、個人共同負擔。
國家部分,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實行免稅(稅前列支)。當社會保險費用出現收支不平衡,發生收支困難時,由財政彌補。單位負擔部分,主要是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統籌費,統籌項目和統籌費率,目前暫由各地自行規定。個人負擔部分,目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多數省市規定為本人月工資的3%,經濟較發達地區適當提高比例。
2.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保障、安置保障
該四項保障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保障資金由國家和省、市政府共同負擔。
社會救濟,主要包括兩部分:自然災害救助和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大致包括社會福利事業、殘疾人勞動就業和社區服務。優撫保障,優撫對象是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複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及軍人家屬等。安置保障,安置對象主要是指退伍義務兵、轉業誌願兵、複員幹部、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以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等。
3.商業保險和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
商業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其中人身保險主要包括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標的都是人的身體和生命,都是為了滿足人的生育、傷害、疾病、殘疾、年老、死亡所帶來的經濟補償的需要。
我國現行的補充保險種類較多,有養老補充保險、醫療補充保險、失業補充保險、死亡喪葬補充保險、職工互助補充保險,等等。補充保險屬商業保險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