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全社會角度看,典當行充當著“第二銀行”的作用。由於小微企業從銀行貸款的難度大,所以從小微企業角度看,典當行可以說還充當著“第一銀行”的作用。而實際上,在我國近代銀行業出現之前,典當一直是我國民間最主要的融資渠道,至今已有1700多年曆史。
典當行的融資實力當然不能和銀行比,但既然它的本質是銀行,那麽就是小微企業融資應該首先考慮的對象。更何況,你從典當行得到的貸款恰恰能補充銀行的不足。也就是說,銀行不能貸的款,你很可能可以從典當行貸得到,這就夠了。
典當融資可用於抵押物品的範圍非常廣。可以這麽說,除了法律規定不能抵押的以外,凡是權屬清楚、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離的“值錢的”東西,都可以通過協商來進行抵押,包括房產、汽車、機械設備、鋼材、化工產品、古玩珠寶、各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股權、匯票、本票、專利權、銀行存單等,甚至包括你手裏正在使用的手機、照相機。尤其是自從國家放開典當行業務範圍後,首飾、汽車、房產等都成了典當熱門,這對小微企業融資來說相當有利。
再說了,有時候你根本就分不清這是企業的經營行為還是老板的個人行為,因為這企業就是老板個人的,甚至老板娘還要來插一手。如果要嚴格按照法人企業的要求做,這裏還差得很遠;可是在典當行麵前就不一樣了,完全可以一視同仁。
根據我國2001年正式實施的《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限製用於典當的東西很少,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麵:
一是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是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是贓物、來源不明的物品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