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20年代末之前,美國聯邦政府基本上沒有什麽住房政策,直到20年代末出現的經濟大蕭條,致使都市中房屋建築物的建設數量減少了約90%,將近200萬戶居民因無力償還貸款而喪失住房權,約1600家銀行因無法回收貸款而破產,這些接踵而至的住房問題嚴重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從這時起,美國的曆屆政府都很重視住房問題,尤其關注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在這方麵出台了很多的政策。
一、美國住房政策曆史回顧
美國聯邦法律規定,住房政策的著力點和住房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幫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而對中上收入者采取靈活的政策。因此,美國政府管理的重點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其他居民的住房靠市場自行解決。盡管前者比例較小,但曆屆政府卻十分重視其住房問題。
羅斯福政府。1929~1932年的經濟危機的出現導致了住房建設的困難。為應對這一局麵,羅斯福政府設立了“聯邦住宅貸款銀行係統”(FHLB)開始介入住宅市場,並批準了《住宅抵押貸款法》(HOLC),改變以前由地方私人金融機構操作的短期的、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抵押貸款方式,由聯邦政府負責擔保,形成長久性、分期還款方式運作的抵押市場。1934年,國會正式通過《國家住房法》(NHA),成立“聯邦住宅管理局”(FHA)和“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FSLIC),組建“互助抵押貸款保險基金”,負責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保險。為解決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難題,國會在1937年又通過《公共住宅法案》,設立“聯邦平民房屋建設總處”(USHA),以建立永久性的中央補助。由地方政府執行的低租金平民新村方案(LPHP),最初在亞特蘭大和得克薩斯的奧斯丁兩地進行實施,但受二戰的影響,實際在戰後才開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