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但住房的建設與分配並不完全通過市場來實現。在住房保障製度方麵,政府出台了一係列幹預和介入的政策。
一、新加坡的住房發展計劃
新加坡的公共住房發展計劃,是針對各個階段當時社會的住房狀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提出的住房發展總目標或階段性目標。新加坡於1959年獲得自治地位後,也遇到了新生國家所麵臨的諸多問題:人口劇增、失業加劇、住房嚴重短缺。直到20世紀60年代初期,多數新加坡人的基本住房都無法得到滿足。針對住房危機,新當選的政府於1960年2月按照《住宅發展法》,設立了新加坡住房發展局(HDB),領導開展建造潔淨適用住房的工作。它的主要職能包括兩個方麵:一方麵是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居民提供住房;另一方麵是住房物業管理,包括實施政府確定的建屋計劃、征用土地、拆遷舊屋、規劃設計住宅區、策劃基礎設施建設、安排承包商承建房屋以及負責公共住房的出租、出售和管理。HDB的公共住房項目最初核心是: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為低收入群體提供低成本住房。因此,政府將公共住房擺在其工作的首位,通過貸款和補貼給予HDB充足的資金,並給予其執行各項工作的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1.居民購房計劃
1964年,鑒於新加坡的住房短缺問題已經得到緩解,新加坡政府推出了居民購房計劃以使新加坡居民能夠購買自己的住房。該計劃的起步階段進展較為緩慢,實際上是在1968年政府決定允許購房者動用中央公積金(CPF)支付房款後啟動的。“中央公積金”係新加坡政府通過立法而設立的一種強製儲蓄製度。在這一製度下,雇主與雇員均需以雇員的薪金為基數、按法定的公積金繳納率繳納。“中央公積金”歸受雇職工所有,可以用於退休養老、購買組屋、醫療保險、家庭保健、教育等用途。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製度也是世界上最好、最健全的職工社會保險製度之一。更多的新加坡人選擇購買HDB公寓房,而不是租住,因為他們現在可以利用CPF儲蓄金和每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款,或者是一次性地交清房款,或是按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