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屬於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私房率較高,住宅經濟也主要由市場機製調解,但是政府仍然比較重視對住宅的管理。因為住房問題的解決,對於社會的穩定有重要的促進作用,而社會的穩定也就更加利於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住房不是一般的商品,不能把它簡單地作為完全的商品推向市場,因此,日本政府在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基礎上製定相關的政策、法規,對市場所不能解決的問題進行及時調整。以使整個國家都能在穩定的環境中前進。日本政府在住房問題上所製定的政策和相關措施以及法律保障如下:
一、製定住房發展規劃
日本政府將製定和實施住宅建設“五年計劃”作為實現住宅建設總目標的關鍵措施。從1966年開始的“五年計劃”的實施,大大地推動了日本住宅的開發建設。日本住宅建設的總目標是:提供與國民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的,與國家構成以及居住區域的特點等相適應的,良好居住環境的住宅。在日本的五年一度的住房發展規劃中,注重因地製宜,引導目標區分為都市型標準和一般型標準(都市型指大城市中心區及周邊地區住宅和公寓住宅,一般型指大城市郊區及中小城鎮的獨立住宅)。同時,按不同收入階層分別確定對應的發展目標,分為基本保障性目標和引導性目標,基本保障性目標指同地區最低住房保障目標,引導性目標指政府提倡和預期計劃期將達到的目標。為保證住宅建設“五年計劃”目標的實現,政府製定了很多法律,如《公營住宅法》《住宅建設計劃法》等。
二、日本政府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租房問題
為了保證住宅建設的發展,日本政府製定了眾多的有關住宅的法令、法規,形成了比較完備的住宅法律體係。除上述的保障住宅建設與計劃的法律外,還對住宅建設和交易的全過程,包括土地開發、建築設計與施工、房租和地租的征收等規定了具體規範和標準,如《建築基準法》《住宅金融投資保險法》等明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宅供應方麵的責任。法律規定地方政府要經常注意管轄地區的住宅狀況。為解決低收入者住房問題,建設公營住宅。國家在必要時,必須從財政上、金融上及技術上給予援助。中央成立住宅都市整備公團,通過財政融資撥款,民間融資,以綜合開發的形式,成片改造舊城區和開發新區,推進城市建設與住宅建設一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