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部分國家和地區社會管理經驗啟示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的主要特點

非營利組織一般是指介於政府組織、營利組織之間的一切社會組織,在功能上彌補前兩者的不足。關於對非營利組織定義的理解,依據其特點和側重點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目前,對非營利組織定義較為公認的是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中心提出的定義,該定義主要是強調非營利組織的基礎結構和運作方式,因此被稱為“結構—運作”定義。

他們認為典型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應具備以下五個特征: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誌願性。這一定義明確闡述了作為自由公民的社會組織靠誌願精神原動力驅動,與作為第一部門的政府靠國家公權力強製和作為第二部門的市場企業靠對利潤追求的經濟利益驅動具有實質區別。國外目前的社會管理的主要特點可以歸為:(1)將提供公共福利和其他服務移交給誌願的自治組織。(2)使這些組織能夠獲得公共資金從而為其成員提供服務。帕爾將其稱為結社主義。由自治的誌願組織提供公共服務,比國家機構提供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務有不可比擬的優勢。第一,人員對於該機構會更加負責,由於他們同意該機構的一些原則,因此他們選擇該機構作為工作的地方;第二,自治的誌願協會對其內部成員負責,這就確保了由成員監管所提供服務的重要形式,並且減少了政府檢查和製定規則的負擔;第三,由於政府目前處於一種矛盾的位置,既扮演著通過官僚機構提供服務的角色,也扮演著確保這些服務標準的擔保人的角色。通過誌願機構提供福利服務可以將服務提供者和作為“管理者們的統治者”的政府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