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麵多次提到“前置審批項目批文”字樣。那麽,什麽是前置審批呢?從概念上看,它是指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在企業申請登記之前首先必須完成的審批手續。
前置審批的依據是法律、法規(目前適用的約有61個文件),不含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發布的各種文件。
需要前置審批的主要是那些需要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批的項目,這實際上意味著行業準入門檻問題。可以這樣說,凡是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一般多少帶有限製創業者進入的味道。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項目主要有(供參考):
1、廣告經營——需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處頒發的《廣告經營許可證》;
2、旅行社——一、二類旅行社需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三類旅行社需要有省旅遊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3、旅社(招待所)、浴室、刻字、打字、複印、印刷、廢品收購——需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4、郵電通信企業——需要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同意;非郵電部門代辦業務——需要由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查同意;
5、圖書報刊和錄音製品的出版發行、錄音錄像製品的複錄生產——需要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錄音、錄像製製品的批發——需要由國家規定的單位經營;
圖書、報刊零售——需要由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審批;
6、水路運輸、公路運輸——需要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審批;
7、進出口貿易——需要由國家商務部審批;
8、娛樂場所(含歌廳、舞廳等)——需要由縣級以上文化部門頒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安局治安科、消防科審批;9、文物經營——需要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