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業登記必定要涉及到企業名稱。企業名稱既是區別於別人的標誌,也是一種無形資產,所以馬虎不得,要慎重對待。
根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修訂稿),企業名稱由企業投資人依法提出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無論企業申請行為還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的核準行為,都應以此為法律依據。具體規定如下: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這一規定明確了構成企業名稱的四項基本要素,即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如:
| ××市 | ○○○ | ◇◇◇◇ | 有限公司|
↓
| 行政區劃| 字 號 | 行業特征 | 組織形式|
分別闡述如下:
關於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
根據現行規定,除了符合特殊條款規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之外(如全國性企業、老字號、外商投資企業等),企業名稱都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置於企業名稱的最前部。
如果行政區劃名稱在整個名稱的中間出現,則不視為行政區劃名稱,這類名稱應當按照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管理,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方可使用。
關於字號
字號是構成企業的核心要素,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
企業名稱是某一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企業名稱的標誌作用主要是通過字號來體現的。企業名稱在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