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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債券有哪些品種

債券有各種各樣的分類。從發債主體看可以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三大類;相對應的發債主體分別是政府、金融企業以及其他經過批準允許發行債券的工商企業。

政府債券

政府債券包括中央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兩大類。

中央政府發行的債券主要是國債(國家債券)和國庫券,有些國家還包括政府擔保發行的債券,稱為政府保證債券。

國債的品種有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國家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債券、保值債券、基本建設債券等,主要麵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基金等定向發行,也有少部分是麵向個人發行的。

國庫券是為了彌補國庫虧空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不記名,允許自由流通,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我國比較特殊,期限在3至10年不等),利率一般比同期銀行儲蓄要高出1至2個百分點,主要麵向個人發行。

根據我國法律,有財政收入的各級地方政府過去是不允許發行債券的;如果確有需要,應由中央政府在審查額度後代為發行或轉貸。但是從2011年10月開始,已經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也允許發行債券了。但從比重看,依然以中央政府代為發行和轉貸的居多。

所謂代為發行,是指中央批準了地方政府的發債額度,發債主體仍然是地方政府;而所謂轉貸,是指由中央政府發行長期建設國債,然後通過商業銀行,以高出國債的利率貸給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逐年歸還,發債主體是中央政府。

由於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主要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汙水處理等地方性公共設施建設,所以也稱“市政建設債券”。

實踐表明,我國過去由中央政府轉貸給地方政府的地方債,償還情況並不理想,原因在於一些地方政府財力薄弱,到期歸還不出,最終依然要不得不由中央財政包攬下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