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可轉換債券,全稱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債,是指這種債券在特定的時期內,可以按照某個固定的比例轉換成該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在轉股之前它是債券,轉股之後它就搖身一變成了股票,接下來可以享受公司的紅利分配。
正因如此,可轉換債券是有轉股價格的,否則又怎麽去變成股票呢;並且,在約定的期限到期後,可以隨時將所持可轉換債券按照轉股價格轉換成股票,當然也可以不轉為股票,從而永遠保持債券的身份,等待到期後收回本息。由此容易看出,這種債券屬於債券和股票的混合型籌資和理財方式,具有債務和權益的雙重屬性。
可以想見,由於可轉換債券將來有可能會轉成普通股股票,所以這種債券的利息通常會比不可轉換債券低一些。發行企業之所以要發行這種股票,主要就是在轉換之前可以以更低的成本來融資,而在將來轉換成功後又可以節省股票發行成本。而對於債權人來說,購買這種債券則具有一項突出優點,那就是在享受固定收益的同時,一旦轉股成功,還能享受到股票升值潛力,這是不可轉換債券不具備的。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企業都可以發行可轉換債券。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可轉換債券應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並且同時具備發行公司債券和發行股票的雙重條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