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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民間借貸的利息標準

民間借貸常用“×分利”來表示利率水平。例如“1分利”通常是指月利率是1%,也就是年利率12%。

民間借貸的利率標準可以雙方協商,國家雖有最高利率限製的規定,但隻要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都是認可的。

根據《合同法》第121條規定,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約定支付利息標準,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製借款利率的規定。第211條規定,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那麽,國家有關限製借款利率的規定是什麽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中明確指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本數)。

舉例說,目前6個月至1年(含1年)期的銀行貸款年利率是6%,那麽,民間借貸一年期的年利率最高就隻能是24%;超過這個標準就叫“高利貸”,而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1]年利率隻要不超過24%,具體確定是多少,是有償還是無償,雙方都可以協商。因為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所以,一切都要以借款合同為準。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就作為無息借貸來處理了。

但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無息借貸,如果發生了借款逾期不還的情形,出借人仍然是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的。隻不過,這時候的借款利息要從借款期滿後開始算起;也就是說,原來雙方約定的無息借貸依然有效,有息借貸隻能從借款逾期開始算起。這時候的貸款利率,同樣參考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以內的標準約定;無法達成約定的,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倍)計息。

怎樣來理解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呢?這裏有兩層含義:一是隻要不超過這個利率上限,雙方商定的利率標準就是合法有效的;二是如果超出這個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這種“超過部分不受保護”又有兩層含義:一是法律不保護出借人收取這麽高的利息;二是法律也同樣不保護借款人在付出這麽多的利息後再要求返回多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