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中,借條或欠條扮演著重要角色,有時甚至是唯一證據。但要注意的是,借條和欠條雖然隻有一字之差,可是法律關係是截然不同的。搞清楚這一點,會有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裏著重指出其中的兩點:
一是法律性質和關係不同
借條,毫無疑問就證明了雙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係;並且,這種借貸關係的基礎是借貸。而欠條呢,雖然也能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卻不能證明這種借貸關係的基礎是什麽,即是什麽原因導致借錢的。
通俗地說就是,借條表示的一定是借款,欠款的背後卻不一定是借款。一旦打起官司來,遇到債務人或擔保人抗辯,法庭又覺得合理,就可能會不再按照民間借貸案件來審理。
二是訴訟期限和法律效果不同
打官司是有訴訟時效的,從知曉自己的權利起兩年為限。可是如果借條或欠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這方麵的算法就不同了。
出借人在對借條提起訴訟時,訴訟期限是從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滿之日開始計算的。也就是說,借條上如果沒有寫還款期限,借款人並非馬上就得還款給你,是可以有寬限期限的。可是欠條的訴訟期限,卻是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的(名為欠條、實為借條的按借條處理)。有道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所以既然欠條名為“欠”,當然就已經明確是要歸還的,這樣就很容易導致訴訟時效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