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農民理財小知識

§38.什麽叫質押

所謂質押,也叫質權,是指你(出質人)把自己的動產或權利(質物)交給別人(質權人)占有,用你的這種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擔保;如果你將來無法歸還債務,對方就有權把你的這種動產或權利對外進行出售,用所得款項優先歸還你的債務。

不用說,這時候因為你有東西“押”在對方手裏,你要想得到活錢用於周轉、合理安排生活和生產,當然就要方便得多了。

這種用於質押的質物,主要有兩類:一是動產,二是權利如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提貨單等。

需要注意的是,用權利來進行質押往往需要到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所以這種質押合同的有效期應當從辦理出質登記生效後開始算起。

舉例來說,如果你用某項發明專利向對方進行融資,質押合同是4月17日簽訂的,可是由於這種發明專利的出押需要向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具體地是指要到位於北京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去辦理(為了減少周折、縮短時間,也可以去你當地相關機構去辦理評估、質押手續)。如果辦妥評估、質押手續的時間是5月12日,那麽這份質押合同的有效期就應當從5月12日開始算起;因為在此之前,你的這項發明專利雖然已經由你同意質押給對方,可對方依然是不能派任何用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