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需要由雙方簽訂書麵合同來確認,口頭質押沒什麽實質意義。而質押有效期,就是質押合同上載明的質押日期,並不是質物的風險轉移時間。
舉例來說:如果你要把一批貨物押在對方那裏,從而換取現金,這時候的質押從什麽時候開始算起呢?現行法律規定,應當以雙方簽訂的合同上的承諾日期為準,而不是看你這批貨物具體什麽時候搬到對方那裏去。隻要合同上載明這些貨物從現在起就質押給對方了,貨物搬不搬、什麽時候搬走,從法律角度看是不重要的;因為無論它在哪裏,它的占有權就都已經是對方、而不是你的了。
上麵提到,這種用於質押的質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權利,所以,討論質押有效期也應當區別這兩種情形。
動產的質押有效期
動產的質押有效期就是它的保質期或使用壽命。
動產當然是能夠移動的,並且不會因為這種移動而損害其物質效用。也就是說,不會因為東西從我這裏搬到你那裏,這件東西就被搞壞了;否則,這對雙方來說都是不利的,對方也不會答應要你這種已經損壞了的東西。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這件東西質押在對方那裏,質押期間由於對方保管不善而受到損壞,甚至發生被偷被盜、水災火災等造成損失,你就必然會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很好理解的。
隨之而來的是,如果這件東西質押在對方那裏,一方(無論是你還是對方)預見到將來會發生損壞或滅失,這時候雙方就都有權提出預案。也就是說,這時候你可以要求對方提前把東西歸還給你,否則,就可能會造成損壞了;當然,與此同時,你也應當提前歸還對方的債務。而對於對方來說,對方如果預見到這件東西將會發生損失或滅失,同樣也會要求你提前把東西領回,同時要求你提供新的擔保的,否則,對方就有權提前拍賣這些東西,以確保它的債務能及時得到清償。畢竟,趁這些東西現在沒有發生損失時還能變幾個錢;一旦將來損壞了,雙方就可能會因此糾纏不清,彼此都會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