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盧梭著,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6.625印張)
△一名《政治權利的原理》。共分四卷。
〇盧梭(1712—1778)是18世紀啟蒙運動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者。
〇《社會契約論》一書為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其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與平等的,國家隻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如果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權利,可以用強力奪回自己的自由;國家的主權在人民,而最好的政體應該是民主共和國。
〇“人是被自由的。”
〇啟蒙、理性主義、天賦人權,等等。
〇人們的思想認識隻有在前人已有的基礎之上,才有希望進步並達到更高的水平。
〇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
〇法律隻不過是社會結合的條件。服從法律的人民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規定社會條件的,隻能是那些組成社會的人們。
〇在各個國家初創時,宗教是用來作為政治的工具的。
〇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宜於一切國家。
〇公意是不可摧毀的。
〇孟德斯鳩:“以抽簽來進行選舉,乃是民主製的本性。”“抽簽是一種不會傷害任何人的選舉方式,它使每個公民都能有一種為祖國而服務的合理願望。”
〇人人都會盡自己的責任,人民是守法的,首領是公正的、有節製的,行政官是正直的、廉潔的;這裏既沒有浮華虛誇,也沒有驕奢侈縱……
(2017年12月24日上午閱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