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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下篇)

([英]洛克著,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5.75印張)

△19章:論自然狀態,論戰爭狀態,論奴役,論財產,論父權,論政治的或公民的社會,論政治社會的起源,論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目的,論國家的形式,論立法權的範圍,論國家的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論國家權力的統屬,論特權,綜論父權、政治權力和專製權力,論征服,論篡奪,論暴政,論政府的解體。

〇約翰·洛克(1632—1704)是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的自由思想家之一。他是英國1688年政變和資產階級與貴族聯盟的理論家和辯護人。

〇這本書是洛克的《政府論兩篇》的第二篇,也是洛克的政治思想的主要著作之一。洛克在這本書中,試圖以自然法學說說明國家的起源和本質問題,他從自然狀態出發,批判封建極權製度,主張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國家基於契約、立法權為最高權力、國家權力分立和人民有權反抗暴政等。洛克的這一著作在資產階級政治思想上曾發生很大的影響。

〇洛克的理論工作是兩方麵的:一是破壞性的,二是建設性的。

〇要保護資產階級的私有財產,什麽形式的政府最適合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選的議會掌握最高權力的政府。

〇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的和毀滅的狀態。

〇政府的目的是為人民謀福利。

(2019年6月29日下午閱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