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哲學家們都幹了些什麽

上篇 理性的崛起 第一章 蘇格拉底好討厭

1787年,一群美國人在費城的一個房間裏日夜不停地爭吵。他們要做一件大事——為新生的美利堅合眾國設計一部憲法。

應該說他們的工作非常成功。因為至今二百多年以來,這部憲法幾乎沒有大的變動,美國製度也成為世界很多國家效仿的對象。

但您可能想不到,這部憲法有一個奇特的副作用,它能徹底改變我們對西方哲學的看法。

關鍵就在於它的第三條第二款。

這一條款規定,美國司法采用陪審團製度。

這是什麽意思呢?

美國的陪審團製度從英國繼承而來,曆史也不短了,但在咱們看來實在是古怪至極。

首先,中文“陪審團”是一個誤導人的翻譯,英文原詞沒有“陪”的意思,原意大約是“臨時裁決委員會”。

在被告人是否有罪這個問題上,陪審團是負責裁決的主角。法官才是陪襯,隻能做做解釋法律、引導庭審、剔除非法證據、維持法庭秩序之類的“服務”工作。

讓我們難以理解的是,美國陪審團的成員都是普通老百姓。法庭對他們的學曆水平、法律知識幾乎沒有任何要求。一個小學學曆、沒學過法律的人,也有權決定嫌疑人是不是有罪。

所以在美國,一個億萬富翁該不該破產,他的命運可能就掌握在一個不愛讀書、不愛思考,隻喜歡喝喝啤酒、看看**的藍領工人身上。咱們這裏肯定會有不少人覺得,這不是亂彈琴嘛!

但在美國人看來,這種製度有個很大的好處,就是在原則上,能盡量讓每個案件的裁斷都符合大眾的道德觀。這能避免法律人士憑著專業優勢玩弄法律條文,避免法官由於個人好惡左右案情,也能用來對抗失去民心的惡法。雖然陪審團的民意也可能被律師引導,但大多數美國人認為這至少比法官一個人說了算好多了。